企业法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021-12-03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系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为扩展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QQ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建筑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包括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业法人的电话号码。
主要分歧
上述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同时也是自然人,其姓名、工作单位及其电话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因而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的信息属于企业应当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工商管理登记信息,个人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对此类信息进行查询,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评析
对这种情况的判断,我们需要从立法本意出发进行价值判断。立法保护公民个人的价值基础在于对隐私权保护的强化带来的对个人自由和权益的保护。但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国家与公共安全,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可以对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依据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开。故企业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
而对于案件法人的电话号码这一信息,据了解,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供法人电话,但是这一信息在公开网络并无法查询,故在遇到这类案件时,最高检2018年发布的办理此类案件指引提出了一种判断思路:公机公用,私机私用,即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而“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则仍然属于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