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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探析

2021-12-08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他人出口信息向深圳大鹏海关虚假报关,虚报出口货物,取得26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王某某指使他人根据已取得的26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信息伪造了假提单、假出口发票、假装箱单、假订单等材料,并将其中18份上述伪造的材料留存在某A制衣公司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其余8份材料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备银行贷款审查。王某某根据该26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共向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免、抵、退税额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4548367.4元,以其中的9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共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2014308.13元。

  被告单位某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A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2014308.13元,并造成上述国家税款损失至今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某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A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单位某A公司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其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不足。

  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某A公司向深圳大鹏海关报关、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退税联、出口货物等一系列行为都是真实行为,因系电放,无法取得提单,而借上海伟宸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提单模本事后补做了提单。某A公司规模大、效益好,不会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出口空箱。2.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均系伪造,查明的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和金额错误,免抵退税不能同时进行,故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不足。3.侦查人员对其打击报复,且涉嫌收受他人贿赂。

  上诉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原审判决认定某A公司利用他人出口信息向深圳大鹏海关虚假报关、虚报出口货物,取得海关报关单退税联的指控不成立。2.原审判决认定某A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有误。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单位、上诉人分别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原审判决所确定及二审检察员提供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应予认定。2.船公司的电放程序是:⑴船公司出具提单后,客户必须完成提单背书,并提交相关电放保函,背书后全套正本(三正三副)将归还该公司留档封存;⑵客户向船公司缴纳电放费后,船公司将在内部全球系统完成电放;⑶货物在到港之际,如果到付费用结清,目的港会通知收货人前往码头提货。王某某称因电放而未得到提单的上诉理由与船公司的电放程序不符,且部分集装箱的提取方式并非电放。3.现有证据证明9只集装箱的发货人、订舱人、物流公司、货代公司、装箱地点、提单、指运港、收货人、收货方式等与某A公司报关单上显示的发货人、收货人、抵运港等内容无任何关联,特别是提单所显示的指运港、收货人等内容与某A公司用上海伟宸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提单模本自行填写的提单不符。4.原审判决认定某A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数额,系税务机关对某A公司上报的数额进行审核后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全额划至某A公司指定的账户。5.王珍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目前查无实据。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具有唯一编号的集装箱及抵运港、提单、收货人等事实,可以认定某A公司仅实施了报关行为而未实际出口货物。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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