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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售驾驶证分构成犯罪?

2021-12-08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裁判案例

  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根、高1(另案处理)、肖1(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省某某市及周边县市获取待处理的违章信息后,被告人李某根将待处理违章的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微信告给被告人罗某强,被告人罗某强则在某某县及周边县市由本人或通过其下级寻找合适的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被告人罗某强、冀1驾车将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拉至某某市某县,在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代他人处理完违章后,李某根、高1、肖1等人将获取的报酬减去其应得的利润后通过卡汇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罗某强,被告人罗某强扣下其应得的利润后将剩余的钱直接或通过其下级分发给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根涉案金额共计3570285元,非法获利138204元。

  截止2018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强单独运送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去某某市某县处理违章66次,涉案金额共计1651277元,非法获利70650元。2018年3月份以后被告人罗某强因身体原因经常雇佣被告人冀1往某某市某县运送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每跑一趟,被告人罗某强分给被告人冀1700至750元不等的费用。截止案发,被告人罗某强雇佣被告人冀1运送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去某某市某县处理违章153次,涉案金额4272670元,非法获利169050元,被告人冀1分得108238.88元。

  被告人赵1系被告人罗某强的下级,其在联系到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后,将信息发送给罗某强,由罗某强负责将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送到某县处理违章。被告人赵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从罗某强处获得报酬后扣下应得的利润,将剩余的钱分发给出售驾驶证分的人员。截止案发,被告人赵1涉案金额共计584395元,非法获利130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强、李某根、冀1、赵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涉案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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