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探索之精准运用考察评估结果
2021-12-15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刑事合规考察评估结果的运用,关系到对涉案企业的实体处理,是刑事合规制度的核心。但在此环节,有二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对考察评估结果“不敢用”,主要表现在对经考察评估完成合规计划的企业,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仅将刑事合规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笔者认为,除非考察评估过程中涉案企业出现了不宜作相对不起诉的特殊情况,一般均应对完成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公信受损。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乱用”考察评估结果,对一些经考察评估未能较好完成合规计划的,也直接作不起诉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容易让一些涉案企业“钻空子”,对认真执行合规计划的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应当予以避免。
综上,要努力避免上述不良倾向,准确、规范运用考察评估结果。一方面,对经评估完成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努力避免一些不良企业利用司法政策逃避制裁,对一些不积极兑现合规承诺、不认真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对其中整改不力的,依法作出起诉等处理决定。同时,在运用考察评估结果对涉案企业作出决定时,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律师等参与听证,认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摘自蔡科臣《刑事合规探索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