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2021-12-22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二、辩护要点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2. 行为人生产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3. 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并非“相同商标”。4. 行为人虽然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5. 行为人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商标。
三、法院采纳辩护要点案例如下
广州市杜某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秦某作为该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秦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秦某申诉称,刑事判决终审认定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喷码机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第G7××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广州市杜某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原审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也不成立,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秦某无罪。
经再审查明:广州市杜某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公司股东为谢某甲和谢某乙,法定代表人为谢某乙。杜某公司随后招收原审被告人秦某等人,在没有获得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按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生产、销售外形与多米诺公司A200型号相似的喷码机,以及改装多米诺公司E50型号喷码机后销售。其中A200型号喷码机使用多米诺公司A200型喷码机的二手主板,机箱和墨水箱由杜某公司生产并组装,该型号喷码机上无商标,但开机时会显示“DOMINO”商标图样;杜某公司购入多米诺原装E50型号喷码机,将其一体化墨水箱更换改装后予以销售,该型号喷码机上标有“DOMINO”商标。2012年3月21日,谢某甲、谢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杜某公司缴获涉案喷码机、零配件一批及相应的合同、单据等。
经鉴定,缴获的涉案喷码机及零配件价值4,665,610元。经检验杜某公司的125份送货单及国际订单,在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14日期间,该公司销售涉案的喷码机零配件1,373件,价值239,530.81元、美元6,483.50元;销售涉案机器141台,涉及销售的商品价值5,496,700元。2010年5月至案发,原审被告人秦某入职杜某公司,任该公司的终端客户部销售主管,负责杜某公司终端客户的开发和销售等工作。2012年5月2日,原审被告人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原审判处原审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2013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
另查明: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为英国公司,是“DOMINO”商标的所有人,2009年DOMINO商标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7××885,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DOMINO”商标在我国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1类商品:墨水溶剂、生产墨水用化学制剂、除垢剂(非家用)、防干结剂、去除废弃物及化学残余物用化学制剂,生产加工用去垢剂。第2类商品:印刷油墨、激光打印墨盒、充满的喷墨墨盒、充满的激光打印墨盒、打印墨水稀释剂、颜料。第9类商品:喷墨打印器具、喷墨绘图器具、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上述商品的电气电子控制部件、控制工业用喷墨打印机、工业用喷墨绘图及工业激光绘图器具运转用计算机软件、喷墨打印机头、上述商品的零配件。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授权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使用“DOMINO”商标以及对商品的真伪进行鉴别。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喷码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与多米诺公司第G7××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杜某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喷码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秦某任职杜某公司终端销售部主管、参与杜某公司涉案经营的行为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