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
2021-12-22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2021年1月,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在拼多多平台买到了假冒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金昊”医用外科口罩。经查:被告人张某为法人的滁州市某公司,2020年3月注册成立,生产并销售一次性民用防护口罩。2020年7月,张某通过李某某(另案)获得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用口罩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以及“金昊”一次性医用口罩包装袋的样品,2020年9月,张某以滁州市某公司的名义,通过印制包装袋、合格证、委托加工等方式生产并销售假冒的“金昊”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中销售给王某1388.6万只,销售额为47.0775万元;销售给苗某某134.5万只,销售额为17.1450万元。综上,张某销售假冒“金昊”一次性医用口罩总额为64.2225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实际经营的天长市某公司,于2020年4月注册成立,生产并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天长市某公司的名义与张某(代表滁州市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韩某某将某公司生产的270万只一次性防护口罩装入由张某提供的仿造的“金昊“(“金昊”牌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一次性医用口罩包装袋内,以28.92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再由张某进行出售。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韩某某又通过印制“金昊”医用外科口罩包装袋、合格证的方式,装入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430.73万只,雇佣徐兆军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的“金昊”医用外科口罩,销售额为55.9418万元。综上,韩某某销售假冒“金昊”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总额为83.2663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韩某某被抓获到案,且均已赔偿并得到被侵权企业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韩某某作为公司、企业的法人、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天长市某公司、滁州市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长市某公司、滁州市某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人,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单位天长市某公司、滁州市某公司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认罪认罚,对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不重复评价。现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天长市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5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单位滁州市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对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包括:被告人韩某某持有的口罩570000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114箱,每箱500袋,每袋10只)、口罩5000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2箱,每箱250袋,每袋10只)、口罩2300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1箱,每箱230袋,每袋10只)、口罩40000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4箱,每箱400袋,每袋25只)、纸箱74个(纸箱上带有金昊字样)、口罩外包装袋122400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外包装袋18箱,每箱6800个)、口罩外包装袋4800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外包装袋1箱,每箱4800个)、合格证400000个(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合格证)、HUAWEIP40手机一部(机身黑色,型号ANA-AN00)、苹果5S手机一部(机身白色,型号DNPM92DSFNNM);被告人张某持有的口罩860000只(金昊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72箱,每箱200袋,每袋25只)、口罩345000只(金昊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9箱,每箱500袋,每袋10只)、口罩29550只(金昊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箱,每箱75盒,每盒50只,散装7050只)、合格证69000个(1箱,带有金昊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字样)、合格证3700000个(37箱,带有金昊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字样)、口罩外包装袋22000个(金昊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外包装袋5箱,每箱4000个,散装2000个)、贴纸500个(带有吉林省某有限公司字样)、纸壳箱11个(带有金昊字样);邴大建持有的口罩32箱(金昊牌医用外科口罩,31850个)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