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2021-12-31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上公布的合规不起诉案例大都是针对大型企业的,而且很多还是跨国大型企业,例如,美国司法部 2019 年、2020 年公布的 DPA/NPA 案件。而从媒体报道和实际调研情况来看,2020 年我国检察机关在 6 个基层检察院进行的首批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中,合规不起诉适用的对象都是小微企业,员工百人以下的居多。这促使我们进行思考: 合规不起诉是否可以适用于小微企业? 我国的合规要不要恪守“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合规原理? 我国的合规不起诉要不要适用于国内大中型企业及大型跨国企业?
(一) 大中型企业合规的理由
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合规制度的主要国家对合规企业的规模都有一定的要求,多是大中型企业。
例如,美国并不要求小公司进行合规,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必须合规,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进行合规。”法国也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制度。根据《萨宾第二法案》,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合规制度: 一是用工人数 500 人以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用工人数达到 500 人的公司集团; 二是有关营业收入超过 1 亿欧元。之所以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大、范围广,如果违法或违规经营会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如 Facebook、Google、腾讯、字节跳动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如果违法收集、使用、传输数据将对全球用户的权益带来不良影响。而面对这样的强大巨型企业,个人用户力量显得过于微小。
通过合规不起诉激励企业进行数据合规、反垄断合规、反腐败合规等合规建设将有助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从而达到更好服务个人和社会的目的。再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粉大型企业三鹿集团和“长生疫苗事件”中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违规生产食品和药品,对大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损害,酿成严重的社会事件。如果这类企业能够建立起严格的合规管理体系,可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二,大中型企业上下游企业、第三方关联企业多、投资者多、员工多、客户多,违法涉案水波效应明显。“所谓刑罚的水波效应,是指惩罚罪犯对其他人( 与犯罪行为无涉、但与罪犯存在某种社会关系的第三人) 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审判之前,仅凭起诉书就会使企业在市场中声誉受损,并损害其股东和投资者的财务利益,通常会导致企业死亡。对企业起诉和定罪带来的“水波效应”,会严重损害法人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进而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这在社会治理中就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一个企业因为足够大而不受处罚,就会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社会公平带来损害; 如果依法惩处又会影响无辜第三人的利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面临“太大而不被起诉”(too big to indict) 或“太大而不被定罪”(too big to jail) 的难题。企业合规不起诉成为解决企业刑罚水波效应的一剂良药: 既能够避免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利益受损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又能够激励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规范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行稳致远。尽管小公司通常仍然被定罪( 通过审判后的有罪判决或通过辩诉协议定罪) ,但美国司法部已接受使用暂缓起诉协议(DPA) 作为对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 执行刑法的替代手段。
第三,合规需要成本。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什么是有效的合规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如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确立的有效合规的 7 个标准成为不起诉协议和暂缓起诉协议的必备要素; 英国的《反贿赂法指南》确立的 6 项原则作为判断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 法国《萨宾第二法案》确立的 7 项合规制度成为判断反腐败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标准。这些有效合规的标准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可以概括为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这些合规制度和机制的建立都需要专门的人员和团队进行,需要在人财物上进行专门的投入。这些有效合规的基本建设投入是小微企业无法承受的。
也正是因为企业合规的标准以及相应的成本问题,很多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是没有强制性要求的。
(二) 小微企业合规的理由
从国际视野来看,域外开展合规的国家并没有提供小微企业进行合规的经验。新冠疫情期间我国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的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为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拓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让我们看到了对小微企业开展合规不起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小微企业有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外在期待。“尽管不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实施合规,但是加强自身规范建设、积极预防犯罪风险的合规精神是值得所有企业吸纳的。”对于涉刑事案件被立案的小微企业,面临被刑事指控和刑事审判的危险,能够切身感觉到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带来的死亡风险,对于合规经营有发自内在的需求和愿望,有“我要合规”的要求。试点过程中进行合规不起诉的小微企业,不仅没有因为合规效益下滑,反而获得了更多的业务和利润。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首轮企业合规试点案例 1 中,L 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021 年 L 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检察机关在进行合规不起诉的办案探索中也深切感受到,企业必须合规经营才能健康发展,只有帮助企业实现合规经营才是对企业最好的保护。小微企业合规经营也是国家的期待,国家不仅要保护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更要让他们依法合规经营。如 2017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第 2 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 第13条明确提出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19条明确提出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对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可以对这类企业的制度模式、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进行实质性改造,消除其违法犯罪的制度“基因”,对企业进行“去罪化处理”,使其在接受一定时间的合规监管和合规考察之后,激活内部的自我监管机制,成为依法依规经营、传播合规文化的商业机构。
第二,一定情况下小微企业对社会就业和稳定社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小微企业的人数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人数相对较少、营业收入额相对较低,一旦某一个小微企业垮掉,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相对不大,水波效应不显著。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其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大,水波效应也会比较明显: 一种情况是类似的小微企业很多,不是一个,而是“一批”,也就是出现数量较多的类案时。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另一种情况是社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低时。在经济发展势头好的时候,就业的岗位和机会比较多,如果一家小微企业垮掉,员工寻找新工作的机会比较多,但是,在总体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整个国家甚至世界的情况都不好,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都很低,小微企业对就业和社会稳定所发挥的作用尤其显得重要,新冠疫情期间的情况就是证明。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到GDP的目标增速,而将“六稳”“六保”作为了年度工作目标。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至关重要。这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在中国的蓬勃发展。这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合规不起诉的发展都是一种可贵的探索和贡献。
第三,关于合规成本的讨论。对小微企业进行合规,面临一个实际问题: 合规是有门槛和标准的,也是有成本的,小微企业如何承受的了? 诚然我们看到的大型跨国公司合规的报道往往令人震惊: 庞大的合规团队、声名在外的合规官及高额的薪酬、巨额的罚款等等。如西门子受贿案后,公司合规团队从2007 年的 173 人激增到 2009 年的 620 人。而这些小微企业都不具备,高成本是否成了阻碍小微企业合规的绊脚石呢? 在美国获得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公司中约有三分之二( 185 个中有 122,占 66%) 是上市公司,其他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相反,在被定罪的 1,011 家公司中,只有 125 家是上市的,大多数公司都是小型的、非上市的并且无力支付罚款。我国合规不起诉的本土实践证明: 小微企业、检察机关和国家都有合规不起诉的热情; 对小微企业合规不起诉确实发挥了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 合规的标准和成本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控制。合规成本不应成为阻碍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的瓶颈,对大中小微企业可以制定不同的有效合规标准,大型企业标准最高,起引领示范作用,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标准可以根据情况降低,但要满足合规最基本的底线,体现合规的基本要义。此外,为了降低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我国在合规不起诉的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小微企业的举措,如承担合规费用主体的多元化。在深圳宝安的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过程中,对小微企业的合规监管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负担。
(三) 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大,小微企业也将会成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中国 2020年开始的试点,提供了在疫情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背景下对小微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经验和样本。此外,在国外虽然报道的多是大型跨国企业的案例,但是,对小型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也存在法律上的依据。例如,美国量刑委员会(USSC)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FSGO) 第8章定义了小公司应考虑采用的有效合规与道德计划的最低要求,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违规风险。而且,在第8章的整个制定过程中,美国量刑委员会、国会和咨询小组一直希望《联邦量刑指南》适用于小型企业。1995年参议员特德·肯尼迪( Ted Kennedy) 在主题演讲中说: “当小企业成为起诉的目标时,执法部门必须权衡所涉及的特殊问题。我们必须确保小企业有机会开展有效的合规工作,以便他们也能够预防犯罪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刑事责任。从我国来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大,从现在的小微企业逐步扩展至大中型企业,从国内企业逐步扩展至大型跨国企业。合规对我国企业来讲是个舶来品、新生事物,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遭遇被动合规的过程中不断认知与学习,现在已经逐渐熟悉相关规则,而且,有些企业合规建设的标准非常高,在世界合规建设中都处于领先水平。例如,2019 年中兴公司再次入选英国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其中反腐败合规模块获得了领先业界均值的满分评价。
国家有关部门也不断出台关于企业合规建设的文件积极引导。除了 2018 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两个重要企业合规指引以外,2021 年 1 月 21 日中国化学制药协会发布《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 2021 年 4 月 28 日商务部发布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并开展宣传与相关培训。疫情以来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在国内的小微企业中进行合规不起诉的探索,首批试点已经结束,现在进行第二轮扩大试点。随着在试点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加自信,合规不起诉应当逐步扩大使用范围。下一步应当在大中型企业中扩大适用,对大中型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更能发挥社会效应,使得国内经营与国际经营要求同步。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国经营的国内企业与国际跨国企业一体适用。这不仅是国际对等原则在企业合规上的体现,也是中国“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的要求。随着我们对合规不起诉的熟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必将越来越大,从国内小微企业到国内大中型企业,再到跨国企业,这一发展方向与欧美国家从大中型跨国企业向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向恰恰相反。世界合规不起诉制度发展的大方向是一致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遇到了不同的历史机遇使得发展的具体形式呈现出不同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