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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考察的公益条件

2022-01-08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公共利益考量是现代各国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时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处理公司犯罪案件更不例外。甚至,公共利益考量还被看作是美国企业犯罪审前转处程序建立的核心考量。英国法律还为检察官适用暂缓起诉协议确立了公共利益条件,即采用暂缓起诉协议(DPA)更加符合公众利益。

  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至今尚未对“公共利益考量”在公诉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无论是处理自然人犯罪,还是处理企业犯罪,都主要关注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而通常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对于企业犯罪,检察官通常也不大关注起诉涉罪企业可能对企业、员工、投资人、股东、上下游合作伙伴、消费者等无辜第三方造成的严重损害,以及起诉对当地经济、行业的商业信誉、国家的监管信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常常是“构罪即捕”“一诉了之”。而一旦案件被诉到法院,涉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基本上难逃被定罪的命运。这种针对企业犯罪的机械执法,不仅不利于激励涉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以至于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往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逐步认识到这种忽视“社会效果”考量的企业犯罪处理方式所存在的弊端,针对涉企业刑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在悄然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大检察官曾多次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有些省级检察机关还专门发布了《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时,评估案件的查处工作可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目的也是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意味着,中国检察机关正在为企业犯罪案件的处理注入公共利益考量。

  事实上,作为公众利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如果在决定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时,能够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新砝码,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合规考察过程中检察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可以确保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公共利益衡量无法抽象实现,必须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方能完成。检察机关在进行公共利益衡量时,应当重点考量企业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企业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企业高层的参与广度、深度,以及起诉企业对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无辜第三方诸如企业员工、投资人、股东、上下游产业链,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所在行业和当地经济发展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小等因素。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起诉涉罪企业将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就可以在其他条件符合时将涉罪企业纳入合规考察程序。

  摘自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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