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双不起诉”的正当性
2022-01-20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在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情形中存在一个现象: 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企业中的个人均不起诉,即 “双不起诉”。这与国际上的企业合规“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与做法不同。“双不起诉”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引起了对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质疑: 合规不起诉是否放纵犯罪? 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质疑不仅会使公众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也会使从事这项改革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心存疑虑,裹足不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予以回应,否则,将影响企业合规改革的继续进行。
对 “双不起诉”正当性的质疑
从结果来看,“双不起诉”既放过了企业,又放过了个人,没有人为企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难免使人对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正当性产生疑问,特别是不捕不诉也是当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这使一些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合规不起诉改革心生顾虑。因此,首轮改革试点工作虽然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但从全国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截至 2021年8月,检察机关共办理了涉企业的合规案件 206 件。“缺案源”也是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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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双不起诉”放纵犯罪的质疑
在 2020 年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很多涉案企业和企业的负责人或高管都被不起诉。有些人提出,这是不是放纵了犯罪?还有一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提出,好不容易完成了侦查取证,就这么放了? 这种质疑乍听起来有一定道理,这是传统 “违法必究” “罪刑相适应”在部分人头脑中的反映。
十六字方针中的 “违法必究”,要求 “对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追究制裁。它要求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一切违法、触犯刑律的公民,都要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十六字方针将 “违法必究”升级为 “公正司法”。“在司法层面上,‘公正司法’较之 ‘违法必究’是法治理念的重大突破,不仅隐含违法行为必将得到严惩的共识,还更加强调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其实,这一升级是近年来协商性司法、多元犯罪治理理念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等协商性司法也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对 “双不起诉”放纵犯罪的质疑,我们要进行深入分析。
1. 并非所有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案件都适用了 “双不起诉”
首先,对涉诉企业合规根据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激励方式,如不起诉、量刑从轻等,不起诉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其次,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和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通常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
2. “双不起诉”伴随着严格的替代措施而非 “一放了之” “双不起诉”是刑事法谦抑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在谦抑的同时,还有严格的替代措施来实施约束,即 “厚爱”与 “严管”并举。
合规整改指的是通过合规风险评估查找企业经营中的漏洞和风险,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合规计划,接受合规监管,进行整顿提升,实现重生和健康发展。合规整改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制止犯罪。企业接受合规整改的前提是承认不法事实,配合调查和侦查机关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针对企业犯罪暴露的风险和漏洞而停止不法行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二是预防犯罪。合规整改不仅要着眼于当下,更要着眼于未来。企业通过调整自身的规章制度,预防犯罪的发生。基于此,合规绝对不是简单的遵纪守法,而是治理企业犯罪的理念的革命。传统上的犯罪治理强调对犯罪的打击,看重法律效果,关注犯罪企业是否被依法惩处。而企业合规强调预防犯罪的治理理念,更注重社会效果,关注企业是否获得重生,是否有利于员工就业,是否有利于上下游企业正常经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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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双不起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质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 《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已经深入人心的基本原则。《宪 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 6 条重申了这一原则: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有学者提出,对进行合规的企业和个人适用不起诉是否意味着对那些未进行合规的企业和个人不公平? 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 “双不起诉”只是大家看到的一种现象和结果,其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还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上去分析。
首先,试点中的 “双不起诉”案件通常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于 2018 年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指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处理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对所有的被追诉人适用,并无主体身份上的任何限制,因此,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不起诉的从轻处罚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其并未成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例外。
其次,除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以外,这些案件还存在其他的从轻、减轻情节。基于认罪认罚以及从轻、减轻情节,对企业和个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再次,试点中 “双不起诉”的适用在程序上被从严掌握,检察机关一般邀请人大、政 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等机构的各界人士进行听证。在对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前举行听证程序也是我国在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中的一个特色,旨在体现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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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双不起诉”违反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合规理念的质疑
从国际上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来看,其适用对象大多是大型企业,其适用结果大多是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等非罪轻缓的处理,而对涉案的企业责任人员予以追诉甚至判处重刑。
在2020年开展首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检察院都是基层检察院,这些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都是比较轻的犯罪案件,适用对象都是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很多是家族式企业,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往往就代表着企业的行为,企业负责人与企业难以分离,呈现出 “人企合一”的现象。如果“严惩个人”,负责人一旦无法经营管理企业,企业将难以生存,“放过企业”的目标无法实现,这不符合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的要求。这是我国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中面对的实际问题,不能完全照搬欧美国家对大企业进行合规的做法。当然,这并不代表我们不认同针对大中型企业实行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理念和做法,而 “双不起诉”正是针对小微企业作出的现实合理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