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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权限制: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概述

2022-02-14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概述

美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起源于未成年人审前转处协议,包括不起诉协议 (Non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 NPA)和暂缓起诉协议( Deferred Prose- cution Agreement,简称 DPA)两种类型。在企业的行为涉嫌商业贿赂、金融欺诈、环境污染、非法经营等犯罪时,检察官可以通过与涉罪企业签订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替代传统的不起诉决定或辩诉交易。2002年,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被法院定罪,造成至少2.8万名员工失去工作。该事件促使美国司法部在处理企业犯罪时彻底向合规不起诉制度转身,以期能避免因企业被起诉或被定罪而产生的附带后果,维护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简单来说,相较于惩罚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加重视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

美国的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较为广泛的执法权,也授予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权力。暂缓起诉协议是企业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临时性协议,检察官向法官提出指控后,根据企业能否满足协议要求来决定是否正式起诉。

在达成不起诉协议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并未向法院提交正式的指控文件,法官根本无法参与审查,自然难以对检察官的权力行使司法审查权。而且,相较于对暂缓起诉协议的签订,检察机关在签订不起诉协议之后,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更少,公众的参与程度因此降低。虽然检察官与涉罪企业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需要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但是,法官一般都消极对待该项权力,不对检察官提交的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或修改。这是因为,检察官拥有绝对的权力来决定是否起诉某一案件。若法官对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则检察官会更倾向于选择适用不起诉协议,以替代暂缓起诉协议,从而彻底将法官排除在程序之外。2016 年, Fokker案的二审判决进一步削弱了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判决书中的多数意见认为,初审法官对检察官与被告方所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的否定明显超出了法官的职权范围。暂缓起诉决定权属于联邦检察官的职权范围,法官只能对其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因此,检察官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然而,即便如此,根据统计数据,不起诉协议的适用比例也明显高于暂缓起诉协议的适用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偏好。

在实践中,美国检察官对不起诉协议内容的确定、监管方式的选择以及合规整改的验收等事项,拥有近乎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为限制检察官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美国司法部自1999 年开始,陆续颁布了大量的备忘录,为检察官的权力行使提供指导,加强检察官权力行使的确定性。本文将这种限制裁量权的方式归纳为内部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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