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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抵扣刑期吗?

2022-03-03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目前,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中,最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但经常有人会产生疑惑,监外执行到底算不算刑期,毕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的,一天抵刑期一天”。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是“抵扣”刑期的,并且是监外执行一天与被羁押(如在监狱羁押)一天的效果是一样的,都是算在刑期之内的,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下面会有列举),但监外执行抵扣刑期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没有“一天抵一天”的法律规定下,为何司法实践中会抵扣刑期呢?带着上述问题,我们来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或不可适用监外执行条款?

  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哪个机关单位决定适用监外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违背了监外执行的规则后,会有什么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结语

  通过上述第4点可知,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的情况有两种: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是通过列举法规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满足不计入刑期的两种情况时,才会不计入刑期,反之,没有上述两种情况的,都计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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