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权限制: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正当性与局限性
2022-03-07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的
正当性与局限性
1.司法监督模式的正当性
如前所述,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的最大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仅仅依靠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对检察官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进行限制,限制力度必定是有限的。第二,检察机关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协商地位不平等,进而导致协商性司法的合意性要素缺失。由于涉罪企业无法承受被起诉和被定罪的风险,该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被起诉和被定罪的事实对企业、股东、雇员、合作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以,涉罪企业在与检察官进行协商时,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决定了在签订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过程中,涉罪企业即使不完全同意检察官所提出的要求,也希望能够签订协议。因此,企业对协议内容的 “同意”并不能被称为真正的 “自愿选择”。
英国吸取美国在实施合规不起诉制度过程中的教训,基于权力制衡理论,通过立法明确了法官在暂缓起诉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法官在暂缓起诉协议审查中的实质权力。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时,检察官除了需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之外,其签订的协议内容还需要接受法官严格的司法审查,由法官判定暂缓起诉协议的签订有效与否。检察官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在法官的司法监督下,被滥用的可能性不大。
2.司法监督模式的局限性
从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制度在 2014 年被引入英国后,其适用情况并不乐观。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仅与 11 家企业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况是,在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美国检察官与涉罪企业签订的不起诉协议与暂缓起诉协议的数量总共为147份。仅在 2019 年,美国检察官与涉罪企业就签订了8份暂缓起诉协议与7份不起诉协议。在协议书的签订数量上,英国和美国之间的差距之所以如此悬殊,主要是因为以下事实:
第一,英国过于严格的司法审查可能导致检察官对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积极性不高。按 照 《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准则》的规定,检察官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过程中,需要经历的程序有法官的司法审查、检察官的解释说明、法官对合规整改的监督等。虽然该规定在实践中可产生制约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效果,但是,它也存在以下弊端: 一方面,它未能使暂缓起诉程序发挥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的作用; 另一方面,相较于直接提起公诉,暂缓起诉的程序更为繁琐且严格。因此,检察官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对案件提起公诉,而非适用暂缓起诉。而且,暂缓起诉协议一旦被公开,检察官就将面临公众的监督,这也会对检察官造成负担。
第二,相较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英国的暂缓起诉制度需要同时面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检验。在程序上,为启动暂缓起诉程序,英国检察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完整法规检测,具体包括检测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以及是否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等,这为暂缓起诉程序的启动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另外,在实体法上,英国检察官受限于“同一视原则”的要求,公司无需为员工或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只需对其独立的行为和主观过错负责。
由于检察官难以证明企业的客观犯罪行为与主观意志具有同一性,因此对企业定罪变得十分困难。在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组织架构复杂的大型企业时,该困难更为凸显。
第三,相较于美国检察官,部分英国检察官更倾向于选择提起诉讼,以严厉惩治犯罪,而非选择适用暂缓起诉。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前负责人大卫·格林于任期内(2012年至 2016年)在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时,明显表现出对提起公诉的偏好。他认为,美国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企业免费走出监狱的通行证,使刑事司法完全丧失了惩治犯罪的功能。他还将英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定性为 “绝非涉罪企业为脱离困境而买单的机制”,进而忽视了暂缓起诉制度的犯罪治理与犯罪预防价值。
综上所述,英国为限制检察官在暂缓起诉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的是法官实质介入审查的司法监督模式。加之英国检察官对暂缓起诉制度持有审慎态度,导致暂缓起诉制度在被引入后,并未发挥出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相同的企业犯罪治理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