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不起诉案例
2022-03-14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利用不当方式(如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催收非法债务罪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何为高利贷?
由于刑法没有关于高利贷利率标准的明确规定,参照民法以LPR四倍作为认定高利贷的依据似乎成了唯一可行的方案,但“不受法律保护的过高利息”的概念含混,涵盖了自然之债与非法之债两种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债务类型,在刑法中应当予以区分。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认定为高利,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此种观点可以参考。
二、催收的行为方式?
不当催收的方式有很多,但往往这些方式很难取证,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不予起诉,本文中的案例便是如此。
三、何为情节严重?
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法院主要是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影响等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所以是否情节严重,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可以结合危害结果、认罪认罚程度、被害人谅解等予以辩护。
案号:西区检刑不诉〔2021〕35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害人黄某、张某某、郭某某分别向金某某、黄某治借款200万、300万、220万元,黄某治以安顺市**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出借人,分别与黄某、张某某、郭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高于法律保护的利息,因黄某、张某某、郭某某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金某某、黄某治向三人多次索要无果。2017年9月至10月,因黄某、张某某、郭某某未偿还借款且无法联系,金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喻某某、姜某某、尹某某等人。尹某某等人向金某某声称所成立的**保安公司属合法讨债公司后,金某某便委托**保安公司向黄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三人讨债。金某某、黄某治二人将尹某某等人带到三名被害人生产经营的场所后,尹某某等人以软暴力方式向黄某、张某某、郭某某讨债,但未能讨要到相关债务。现以喻某某、姜某某为首的三十余人已被镇宁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已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202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金某某及黄某治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讯问,金某某、黄某治于2021年5月20日10时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黄某治向三名被害人索要债务系事出有因,且本案被害人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另黄某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治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