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
2022-04-09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特征(上)
基于社会治理格局变化、民营企业发展需求提升、新冠疫情爆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开始主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该制度体现的是检察机关职能的主动扩张,是能动检察的一种表征。如前所述,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作为限制检察官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典型模式,在实践中均面临着难以突破的局限。在现有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制度之下,我国兼采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的优势,形成了一种限制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混合型模式,即双重控制模式。
双重控制模式的特征
内部约束: 明确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
第一,应明确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我国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背景主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相关部门也多次强调,要 “避免办好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行为的追诉者与法律实施的监督者,而且是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计划的积极推动者。我国政府对企业合规的重视始于国有企业领域。在“中兴通讯事件”发生之后,诸多大型国有企业在 “走出去战略”的倒逼之下,在行政监管部门的督促之下,开始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目前,中央企业已经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然而,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型民营企业还未对合规引起足够重视。从我国民营企业的规模来看,9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是中小微型企业。由于内部结构不完善,所以中小微型企业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民营企业进行司法保护作为一项刑事政策,被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反复强调。除了传统的 “不捕、不诉”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措施以外,还应当将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激励企业合规经营、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保护。合规不起诉制度可确保民营企业建立刑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以更大的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因 此,督促并激励民营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必备措施。现阶段,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改革措施大多可适用于小微型企业,因为该制度的探索主体主要是基层检察院。随着第二轮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省级检察机关和市级检察机关都将参与到改革之中,以大型企业作为合规整改对象的案件将逐渐进入诉讼程序之中。
第二,在适用对象的遴选上,企业所涉嫌的罪名必须满足特定的类型要求,即企业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定性。另外,涉罪企业需要积极配合调查,即企业应当具有主动性。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犯罪罪名的增加体现出我国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和防控的重视。若企业存在或经整改后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起诉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出罪空间。
其一,若企业已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则合规计划可以作为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或作为企业作无罪抗辩的依据。2017年,雀巢公司就以其具有完整且有效的合规体系为由,成功地将员工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责任与单位责任进行切割,成为我国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其二,对于非系统性的企业犯罪,若企业并未存在合规计划,则可以通过合规整改,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或宽大处理。从探索方案来看,各地均规定了可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罪名范围。与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暂缓起诉协议仅适用于经济犯罪的做法不同,我国在罪名筛选上,采用与美国相同的方式,即合规不起诉制度几乎可适用于所有的单位犯罪,具体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同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将为犯罪而设立的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犯罪的企业排除在合规考察的范围之外。然而,对于是否可以将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自然人以及是否需要限定单位犯罪的刑罚条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的探索方案还存在差异。
其次,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还需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为能实现刑事合规的预防功能与提升企业合规的改造实效,检察官在合规不起诉中不仅要求企业承担配合调查的义务,而且还要求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整改。
从实践上说,各地检察机关均将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将企业自愿赔偿、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作为衡量企业是否“认罪认罚”的标准。从理论上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 “协商性”方面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实体上与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为企业合规整改提供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