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要点分析
2022-04-09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洪与南海区狮山镇某某村上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了一份《农用地承包合同》,租赁土地名为“大片”的农用地,合同中土地面积为58.039亩。合同约定该“大片”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不能用于工业、商业等开发用途,若需在农用地上填土,所填泥土必须为农业种植用土。
取得租赁权后,陈某洪为将该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在未得到职能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就让证人周志楚用基建的下挖土来填埋该农用地。经鉴定,狮山镇官窑某某村上沙股份合作经济社“大片地”地块总面积41385.05平方米(62.08亩),因受到填埋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地块原有功能被改变并消失,现状填埋物上虽间有杂草生长,但其土壤肥力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业耕种,丧失了农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毁坏。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认定陈某洪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33587.46平方米(折合50.38119亩)。
辩护要点分析
贰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对象是耕地资源。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即非法占用农用地或者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的大量毁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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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农用地的故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农用地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非法占有的用地是农用地,不能构成犯罪。
2. 行为人没有实施大量毁坏的行为。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对于被毁坏农用地的范围需要进行坚定,必须达到大量毁坏并且难以恢复的情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 行为人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未达到入罪标准。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毁坏,但是其非法占用未达到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犯罪标准。
4. 行为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行为人占用的土地是否为农用地是本罪非常重要的要点,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此类行为,但是案涉土地不能认定为农用地,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