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
2022-04-22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可以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看到相应的依据。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企业是否具有同自然人一样和国家与政府签订让渡自身权利的契约。卢梭提出民众签订契约建立国家,于是民众天然是国家的主人,国家肩负有维护民众人生安全与财产安全的责任,民众结为联合体,从而改变自身势单力薄的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正当性的来源。作为企业来讲其具有法人资格,肩负着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从权利的角度出发,相当于企业将自身盈利的权利部分让渡给国家,那么国家就应当对企业产生义务与责任。与此同时,国家组建法庭等机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停与裁判。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已经具有了和公民一样的身份与地位,并且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与公民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身份。
其次,对于个人犯罪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理论告诉我们,个人可以让渡部分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交易,从而换取国家司法机关刑罚权的让步,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上文我们已经分析过企业具有和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在辩诉交易理论中,国家天然拥有对企业的刑罚权,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在前期积极履行义务,建立合规制度,在司法调查手段启动后,积极配合调查,国家司法权力机关是否应当能够让渡自身的刑罚权,与企业进行类似于公民的辩诉交易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企业已经获得与公民同等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公民来说企业承担的社会义务更多,既然承担了更多的义务,那么企业也应当可以获得免于刑法处罚的权利,这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企业也应当可以让渡自身部分权利用以换取司法机关刑罚权的让步。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当原本应由国家完全担负的治理责任被企业主动分担时,国家的权力(包括刑罚权)应当实现相当程度的限缩,即当企业建立起合规体系时,其刑事需罚性随之降低。合规体系越健全,刑事需罚性越低;反之亦然。
最后,我们从刑罚的目的来说。贝卡利亚告诉我们,刑法的目的在于对犯罪的预防,当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刑罚的报应功能,所以他提出了终身监禁的理论,这套理论也在刑法中被我国应用,可见我国对于贝卡利亚的观点是支持的。依据这些理论来看,笔者认为轻罪是无法触发企业刑事合规机制的,触发这一机制的必然是会导致企业破产的重罪重罚,就例如贝卡利亚将死刑预备终身监禁制度对应起来一样。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关注刑罚的目的了。对于公民来说,重罪处以死刑是从刑罚的报应功能出发的,很多重罪不处以死刑对被害人家属无法起到告慰作用以及无法对社会起到预防作用。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报应的最终结果即是导致企业因为刑罚而破产,但是即便是企业破产,对于社会的警示作用依旧是有限的。因为在企业破产后会被收购与重组,在另一种层面来说这其实是该企业的另一种重生。其与公民不一样的是,其人的资格是拟制的,对企业宣判“死刑”无法达到对类似于像对公民宣判死刑的影响力,因此我们更应该将刑罚的作用着眼于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另外,我们应当明确的是,企业破产对于国家与社会来说并没有预期的效果,反而会成为司法的拖累。刑罚的预防功能又分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在于让其不能犯,一般预防在于让其不敢犯。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犯罪预防应当在于一般预防。企业天生带有逐利性,这样的逐利性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双刃剑,国家的发展依靠企业带动,对于企业大的犯罪行为采取特殊预防的方法不足以产生预防效果和作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量,也不符合经济的原则。事实上,特殊预防更偏向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考察,故而更适用于自然人犯罪领域。反之,一般预防注重刑罚的威慑,足够的威慑效力可以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进而致力于对合规义务的承担,故而一般预防才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主要刑罚目的。最后,关于重刑治理企业犯罪是否违反刑法谦抑理念。谦抑价值在企业犯罪的规制场合不能过度提倡,本文认可这种观点。固然,刑罚轻缓是文明社会的大势所趋,但这与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犯罪的刑事政策并不抵牾。
总而言之,设置更重的法定刑,其目的并不是要对企业组织最终苛加重刑,而是通过配套以量刑激励措施来产生提示效应,促使企业制定并贯彻实施合规计划,最终实现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
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分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