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是目的还是结果?
2022-05-07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仅是简单叙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该表述并没有对此罪进行具体描述,导致有些学者认为只要客观上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然而只要有行为就构成本罪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很多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它们的目的往往是做大营业额、借用资质开票等原因,结果也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虚开行为导致的是国家税款损失,刑法205条中的规定也有这样的含义,如“……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目的均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所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解释,理应从目的入手解读法条,即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客观上即使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最终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应该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04年,张某强与合伙人开设个体企业某龙骨厂,但因龙骨厂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下游客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便借用鑫源公司名义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鑫源公司为六家企业开具发票共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
裁判结果
市中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