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自身疫区旅居史构罪分析
2022-08-09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近几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随着疫情爆发又出现在大众视野,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中涉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类型由轻到重依次为治安违法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危害公共安全型,对应的规制评价方式前两者分别为行政治安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后者则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安违法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只有上升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犯罪的构罪标准时才能够进行刑法规制,并且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行为将进一步引伸出对破坏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法益的行为规制问题。
经典案例
2021年1月15日,临近春节假期,常某光(男,54岁,广东潮汕人)与其老婆邰某芳计划前往珠海其女儿常某处探亲,遂从老家乘坐火车到珠海,尚未对自身从疫地跨区域流动带来的影响引起足够的重视。常某光到达深圳后,在均未采取佩戴口罩、保持距离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乘公共交通工具,并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同时亦未向有关疾控部门或防疫人员报备其疫区旅居史的事实。随后常某光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 日下午分别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常某光始终隐瞒从疫地来珠的事实。1月25日,区人民医院确诊常某光为新冠肺炎病例。常某光在被转移地点接受救治后仍继续隐瞒从疫地来珠的事实,其已造成多人被感染或隔离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
常某光本质行为属于隐瞒自身的疫区旅居史。但却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原因在于,两罪在行为人被确诊前后所造成的疫情传播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存在差异,常某光中从疫区到达珠海后未采取防护措施即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极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和严重的疫情传播后果,并且其在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仍然隐瞒疫区旅居史,其故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加强,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完全符合立法原意,一审法院也是判决常某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