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典案例评析
2022-08-09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违反新冠肺炎防控规定,隐瞒行程、隐瞒病症、隐瞒接触史等情形,导致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案例。通报这些案例时,开始公安机关大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现在看来很多案例的定性是有争议的。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比,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秩序,后者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 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严格限制非必要的进出武汉市辖区活动。1月 23日10时至20 时,朱某在武汉市官方发布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且自身无运营许可的情况下,公然违背当地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规定,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属于跨市级行政区流动。2月4日,有关疾控部门确诊朱某为新冠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有20人与朱某密切接触且均被集中隔离。2月11日,当地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并非隐瞒疫区旅居史,而是在国家和地方公告疫情防控措施后违反该防控措施,依旧往返于涉疫地区之间,而后其本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并造成若干人被隔离的后果。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亳无疑问属于明知,但其对造成疫情传播的风险和后果并非持积极态度,况且其本身也被确诊付出了代价,对行为违反规则的故意和对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故最终对其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行为人在案发后未选择隐瞒自身疫区旅居史,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对较轻。由此可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分是否可以纳入隐瞒或多次隐瞒自身疫区旅居史的情节作为考量因素是需要斟酌和分析的问题,毕竟事前隐瞒的行为尚且能够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免责事由,而事后隐瞒的行为则表现出不希望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性,在原先违反管理制度的故意程度基础之上又增添了主观恶意,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偏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