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2022-08-09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二名或二名以上行为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其他动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被刑法认定为追逐竞驶。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为追求刺激、炫耀车技,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多次随意变换车道,且大幅超速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因为上述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追逐竞驶的故意心态,在客观上,行为人也实际实行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故其已经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性,且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所以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光、于某约定驾驶各自摩托车寻求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xx路口为目的地,谁先到谁就请对方吃饭。之后,杨某光驾驶自己(经过改装)无牌的本田大功率摩托车,于某驾驶套牌的(经过改装)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从某新开发区35号车行出发,行至约定路口后掉头,经光明路隧道后回到杨某光住所。全程27.9公里,沿途经过数处公交站点、学校、居民楼与大型商超。行驶途中,两名被告人驾驶各自二轮摩托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多次闯红灯、曲折穿插并超速行驶。当行驶至某路口时,杨某光、于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光明路隧道逃离。
2018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光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的同时,一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于某的现住址。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3月9日18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说理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两被告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二人具有以下情节:(一)驾驶无牌与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二)驾驶超速并且多处缓慢限速路段已经超速达50%以上;(三)二被告人反复并线、多次闯红灯行驶,从以上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二、被告人杨某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