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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主犯认定?

2022-08-24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涉 P2P 刑事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涉及面广,其中包括被害人数众多,也包括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也较多。因此对于 P2P 刑事犯罪中共犯标准的认定至关重要。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 8 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 P2P 非法集资犯罪,其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争议不大,但对于其他参与者,是否也以相应罪名的的主犯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白某某设立奔腾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惠丽公司,于某担任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白某某主要负责对外发展投资客户至公司投资,于某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策划、执行以及出借资金的风控审核和对外放款。先后以惠丽公司、奔腾公司以及马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融资平台和融资账户。被告人朱某某的职位是理财部理财主管。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于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案件评析:一、该案中于某与白某某的职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其行为收集存款、出借贷款是实际控制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毫无疑问以主犯论定,但在该案的共同犯罪中值得注意的是,理财部理财主管也同时以从犯论处,也就意味着,其他参与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以从犯认定。二、不只是 P2P 平台的组织策划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位人员会被认定为共同正犯,其他参与者如 P2P 公司的部门职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也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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