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中,受害人维权难在何处?
2020-07-13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理财观念越来越强,品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金融市场鱼龙混杂,监管条件有限,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处心积虑,巧立名目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数以万计的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害人正面临着索赔无门的窘境。相比被告人受到刑罚判处,能够获得足额赔偿才是受害者最关心的问题。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虚假宣传造势: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似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投资不谨慎,亲人两行泪。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维权处处碰壁,现实生活中也常常成为受害人“闹事”的导火线。
(1)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剥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追缴VS退赔?
追缴针对的是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毁损的款物的情形
退赔针对的是已经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毁损的款物的情形。
但是,凡事都有但是:
1.绝大多数的集资犯罪的案发都是因为资不抵债、无资抵债后才出现,这样势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在追缴、退赔程序启动前已经遭到了巨大的损失,可追缴、可退赔的财产大大减少;
2.人民法院只能基于执行权尽可能追回被害人财产,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3.被告人身陷囹圄,牢狱之灾恐怕一时半会出不来,清偿能力有限。
综上,追缴、退赔是法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现实总是很残酷,追缴、退赔往往不能尽如人意,难以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
(2)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集资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故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既然要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则根据该条的后半部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直接堵塞了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路径。
(3)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层面未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条途径,可能只有第一条相对靠谱一些,但现实执行起来难度却很大,原因已在上文有所提及,不再赘述。呜呼哉,维权难,难于上青天。作为法律人,只能衷心的劝诫各位,擦亮自己的眼睛,提高警惕,遇到非法集资时,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并配合公安机关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