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如何适用?
2020-07-13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是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下称:21号《解释》)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进一步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下面,刑辩君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 1176 号】黄静诈骗案的裁判观点,一起看看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如何具体适用。 一、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公诉案件中,下列两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
1.对于“民间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需要实务中采取开放的态度灵活掌握,或许这也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或概括界定“民间纠纷”的本意。刑辩君认为,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事务上的纠纷应当属于“民间纠纷”。
2.“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指的应当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因为,一般认为宣告刑三年以下的,基本都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解释成“法定刑三年以下”,则大大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具体而言,宣告刑三年以下的应当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这是基本情形,比如,达到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案件;第二,法定刑三年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情节;第三,法定刑三年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较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比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但是,有人认为对于第三种情形,为了防止滥用从轻情节而降至三年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把握,对于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犯罪的,不得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此,刑辩君赞同这种情形应当从严把握,但认为不应一概否定适用。因为司法解释并没有将该情形排除在外,法无禁止皆可为,如果确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根据司法实务和审判经验,很有可能判处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的,也应当适用和解程序。
3.“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同理。 二、适用刑事和解需要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机关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21号《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和解情形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可见,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甚至和解协议的拟订、执行,均应以当事人意愿为主导,人民法院只是应当事人申请主持协商。
2.即时全面履行原则。21号《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司法解释不允许即时结清当场履行完毕之外的其他履行方式,主要顾虑的是如果达成的只是留尾巴的和解协议,往往很可能在宣告从轻处罚的判决之后行生出其他类似强制执行、被害人方反悔乃至闹访的问题,从而损害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3.禁止反悔原则。21号《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并且,21号《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具体而言:
1.对于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可体现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1号《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对于符合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刑,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理(无罪)。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刑辩君认为起码包括法定刑三年以下,以及法定刑三年以上但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情形。如果行为行为法定刑三年以上,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实践中很难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四、小结
刑事和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行,做到不偏不倚。一方面要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钱买刑”的情形,防止通过和解程序,突破法律规定进行降格处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刑事和解成为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筹码。 附:相关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条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