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 | IQOS烟弹是否属于卷烟?
2020-07-20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IQOS烟弹是否属于卷烟,直接决定了此类电子烟弹是否应按“卷烟”的标准进行计税,直接影响了走私犯罪中偷逃税金的总额。
何为卷烟?卷烟是烟草专卖品下的一个子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现行有效的烟草术语的国家标准(GB/T 18771.2-2015)(以下简称国标),其中,2.1条对卷烟进行了定义:“用卷烟纸包裹烟丝卷制而成供人们燃吸的烟草制品。”
何为烟丝?该国标3.18规定:“烟丝,由叶丝、膨胀叶丝、梗丝、膨胀梗丝、再造烟叶丝等按设定的质量比例组成的用于卷制卷烟等烟草制品的混合物”。
根据以上规定,若要构成卷烟,需要符合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卷烟纸包裹;第二,里面有烟丝;第三,点燃吸食。
IQOS烟弹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卷烟的定义,IQOS烟弹前端似烟丝物质的东西是否属于国际标准中定义的烟丝尚无法确定,更重要的是,该类烟不具有“点燃吸食”的性质,如何能强行解释为“卷烟”?
按照目前相关判例,判定IQOS烟弹属于卷烟进而做出有罪判决(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援引的依据主要有其二:(1)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2)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似乎所有的有罪判例都在往错误的方向去发展......
但笔者最近又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郝起胜、史利鹏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找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博弈”。
该案现已发回重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笔者也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发展,倘若该案最终认定IQOS烟弹不属于烟草制品,那对以往有罪判例无疑是具有“冲击性”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同意上述裁定书中辩护人及公诉人的观点,无论是“复函”还是“通知”,均可能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违反《国家立法法》、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做出的解释。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已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对新型烟草制品作权威解释,明确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关于争议产品(IQOS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