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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定罪量刑分析

2020-11-27成都取保候审律师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为了准确界定本罪的司法适用,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虚假诉讼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量刑标准,相关重点整理如下:

  一、本罪的行为方式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虚假诉讼解释》第1条的规定来看,实践中需要注意4个问题。

  1.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真实存在,行为人仅对具体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2.“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诉讼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3.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虚假诉讼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4.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虚假诉讼解释》明确,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罪标准,具体的,《虚假诉讼解释》第2条规定了六种情形;以“情节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具体的,《虚假诉讼解释》第3条规定了七种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定刑





入罪情形

1.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5.曾因虚假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







情节严重情形

1.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他人自动履行裁判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

三、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1.《虚假诉讼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该规定主要针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与侵犯财产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不适用与其他手段行为成立牵连犯的情况。

  2.《虚假诉讼解释》第5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虚假诉讼解释》第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处理

  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解释》第7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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